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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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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慈善公益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现根据国家《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设立    
1、本办法所指慈善公益项目主要包括:本会独立实施的项目;本会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实施的项目;按捐赠人意愿实施的项目。
2、项目设立应当符合“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兴教、赈灾救援、社会公益”的慈善宗旨和原则。
3、本会独立实施的慈善公益项目由本会设立。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需要本基金会出资合作的慈善公益项目,由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本会申请。
4、冠名慈善基金和定向捐赠等慈善公益项目的设立,由出资人根据本会章程和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自行设立。
二、合作项目的报批
1、合作项目申报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2、合作项目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项目审批表,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目的;项目救助条件;项目救助标准;项目实施时间;项目所需经费支出预算;救助所需手续;救助审批流程等。
3、合作项目每年5月底前向本会申报,经本会项目负责人审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项目实施
    1、合作项目的用款,根据项目实施的需求,经批准,由本会适时拨付。    
    2、合作项目用款须单独建账,按申报表中的约定用途专款专用。
    3、合作项目实施过程和对外宣传,须说明该项目有本会参与和资助。实物救助的,需在物品上印注“海安县慈善基金会捐赠”字样,维护本会的公信和荣誉。
    4、合作项目救助到个人的钱物,必须制作领取表,载明受助人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由受助人签字领取。  
    5、合作项目经费应按项目计划足额使用。所有结余抵算下年资助款。
    6、合作项目实施完毕,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相关图片资料,包括钱物领取表等整理建档。同时将上述资料提供给本会归档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合作的主要依据。
 7、本会独立实施的重点项目,如千户阳光、百户爱心助困、情暖学子、阳光之肾、儿童大病救助等,必须制订项目实施简则,包括项目目的、实施时间、救助条件、申报、审批流程等。
8、本会独立实施项目结束,须将救助申请表、钱物领取表、财务汇总支出表等整理归档。
四、监督和考核
1、每年计划实施的慈善公益项目,必须在媒体网络上予以公示。
2、每年慈善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必须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
3、本会救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施简则要求,向社会公示拟救助者名单,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4、本会对合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回访,实施单位应如实汇报。
5、所有慈善公益项目均须纳入审计内容,接受县审计局年终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6、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本规定操作或违背实施方案操作;本会跟踪回访中发现问题或审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本会在下年同项目经费中扣减20%经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本会中止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