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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信息时间: 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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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实施办法
慈善募捐扎口管理后,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已成为县慈善基金会慈善救助项目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大、受益面广、运作规范的慈善公益品牌项目,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主体必须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单位。
2、申报项目应当符合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兴教、赈灾救援”的慈善宗旨,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和谐海安的建设,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慈善意识,有利于吸引慈善募捐,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3、项目申请者须填写《海安县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项目申报表》,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向本会申报。
二、项目审批
1、申请慈善公益项目,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2、申报项目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资助:
    、属于重复救助的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在三年内以添置物品或设施改造为主要内容接受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且资助额超过5万元,仍以同样内容进行申报的;
    、申报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计再次申请的。
三、项目实施
1、经批准的慈善公益项目用款,按项目实施需要,由本会理事长签字后适时拨付;
2、获得资助的项目用款须单独建账,按申报表中的约定用途专款专用;
3、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有本会参与和资助,注意维护本会的公信度。
4、项目实施完毕后结余经费,原则上退还本会。如用于其它,须经本会同意。
四、项目监督
1、本会对项目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2、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会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相关图片资料。未提供总结者,下年不予资助。
3、资助公益项目纳入本会年度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附:海安县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