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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信息时间: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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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爱心、信念和责任,自愿参加本会的工作,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一、志愿者条件
1、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
4、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二、志愿者权利
1、参加本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志愿者义务
1、履行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的安排和规定参加服务活动;
2、不以志愿者身份或本会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本会的良好声誉及合法权益;
4、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志愿者加入
1、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的申请;
2、申请人必须真实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3、经过本会秘书处的审核与批准;
4、成为本会的志愿者履行相应职责。                     
五、志愿者退出
因故停止志愿者服务工作,志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本会应发出书面通知。    
六、志愿者鉴定
慈善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活动一般不少于15小时,本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书
七、其它的事宜
1、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均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海安县慈善总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