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海安县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公益事业者;
(二)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和主要发起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监事会监事
(一) 本基金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三)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