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二)主动强化资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行的安全、平稳;
(三)严格账务处理程序,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凡收到捐助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基金会统一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专用票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重大慈善救助项目支出和大额支出,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理事长审批后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日常运转支出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对各镇未列入救助项目的临时救助,由本人提出救助申请,经镇慈善分会审核,确定救助金额,上报本基金会,提交理事长审批,所需经费由基金会、镇慈善分会各负担50%。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救助支出总额的10%,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当年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为筹集资金和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募集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章 基金募集和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
(一)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四)银行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办法:
(一)常年募捐,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包括协议认捐);
(二)定向捐赠,基金会对需要特殊资助的项目或特定救助的对象,可视情况组织发起定向捐赠;
(三)冠名捐赠;
(四)专项募捐,基金会策划组织义演、义卖等不同形式的专项募集活动;
(五)其他募集活动。
第四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创始基金只使用其增值部分,每年的捐赠收入不得低于70%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慈善救助,其余部分可充实本基金,或作下年救助支出 。
第十六条 基金会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并报县政府备案。基金预算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负责将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各类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基金会人员如需查阅会计档案,需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外单位如需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经财务部门校验后提交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提请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决算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并向监事会通报,主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中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