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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时间: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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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慈善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
 
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公开各项内 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 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 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 三)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五)本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
(六)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 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
 
第六条 组织管理信息包括: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机构组织架 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 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项目金额、 合作机构、受助对象及项目开展情况。
 
第十条    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进展
 
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信息公开:
 
 
 
(一) 海安慈善网络;
(二) 《海安慈善》内刊;
(三)《海安时报》等县内媒体。
第十二条 对于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按照 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海安县慈善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