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人员招聘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本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本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2.维护本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本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保守本会的机密,不得假借本分会名义招摇撞骗。 5.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