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安县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一、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员负责实施与管理。
二、本会公益项目包括:慈善助学、慈善助医、慈善助残、慈善扶老、慈善助孤、慈善解困、慈善慰问、定向捐赠、对外援助等等。
三 、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等工作须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属于本会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五、凡需由本会出面组织或需本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需报理事会通过。
六、募捐、融资等公益活动均需报理事会议批准。
七、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项目执行后,须向理事会报告。
八、按照捐资人的意愿进行的公益项目,由本会与捐资方以协议形式认定。
九、项目使用的经费应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