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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救助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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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安县慈善会(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三最”原则,即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做到救在急处,救在难处,救在实处。
2、坚持实施项目群体救助的原则,本会原则上不直接对特殊困难者实施个别救助。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当年筹得善款总量,确定当年救助支出。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争善款使用准确合理。
5、坚持助困不助懒的原则,鼓励受助者勤劳自救,尽力脱贫。
6、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救助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二、救助范围 
1、本县范围内特殊困难群体;
2、县内外的赈灾援助;
3、按捐赠者意愿的定向救助。
三、救助对象
1、老、弱、病、残、孤特殊困难者;
2、特困家庭子女在校就学者;
3、突发性灾难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
四、救助程序
(一)本会慈善救助项目实施程序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年初进行救助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经本会负责人办公会讨论后确定。
2、救助项目确定后,由本会向各分会下达项目任务,布置实施办法,发放救助项目申请表。各镇慈善分会按项目救助要求调查摸底,组织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救助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由各镇慈善分会集中上报本会。
3、本会根据各分会上报材料,召开负责人办公会,讨论确定慈善救助对象和金额。其中,助医对象须先邀请专家鉴定。
4、在本会负责人办公会讨论确定救助对象后,由新闻媒体和各镇慈善分会公示。
5、经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本会组织救助款的发放。受助对象按通知要求携带指定证件到指定地点,在签名盖章后领取救助款。
6、救助款发放结束后,由本会财务部门按项目制成汇总表,并附领款明细表,由经手人签字,秘书长复核签字,会长签字,形成完整救助档案,由本会长期保存。
(二)配套上级慈善救助项目实施程序
1、根据上级慈善救助项目下达的资金物资数量,由本会负责人办公会讨论配套资金和物资数量,确定分配方案并下达到各分会。
2、各分会按要求讨论确定受助对象和受助数量,填写发放明细表,由受助人签名盖章领取。
3、受助人无能力领取时,必须发放到户头床头,由受助者签名盖章领取。原则上不可以代领。
4、救助资金、物资发放完毕后,由各分会会长在领取表上审核签字,并按时将领取表汇总上报。
5、本会审核无误后,由会长签字后上报,并复印一套存档。
6、省儿童大病救助等常态化救助项目,按上级慈善组织要求实施。经办人须在办公会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所需配套资金由会长审批后发放。
(三)委托有关部门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实施程序
 1、在慈善募捐由本会扎口组织后,有关部门以前通过公募获得的慈善救助款原则上由本会统一安排。    
2、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向本会申报当年慈善救助项目,包括对象、标准、数额等。
3、本会将有关部门慈善救助项目纳入当年县慈善救助项目统筹安排,并在本会负责人办公会上研究确定。 
4、本会根据负责人办公会讨论意见,及时将善款拨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慈善项目的组织实施。
5、有关部门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并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
6、本会对下达给有关部门的项目救助款使用进行财务跟踪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畴。
(四)临时救助实施程序
1、本会对未列入当年慈善救助项目的、因特大灾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政府救济后确需补充救济的特殊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2、本会不直接受理困难群众个别救助申请。家庭确有特别困难、在政府救济帮助后仍难以维持生计的,可到所在镇慈善分会提出申请。
3、镇慈善分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确定是否实行慈善救助。如确需给予救助,应让其填写由县慈善会统一印制的救助申请表,由分会会长确定救助金额,并签名盖章。临时救助申请报告原则上由各分会集中送本会办公室登记,每月审批一次。特殊情况亦可个别送批。
4、本会会长负责临时救助申请报告的审批。所批救助款,县、镇慈善机构各负担50%。救助款先由本会发放,年底在各镇分会应返款中扣除镇分会应该负担的部分。
5、本会会长审批后的临时救助报告,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统一交县民政局财务科,由财务科通知受助者携带身份证直接领款。
(五)定向捐款救助实施程序
  1、本会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部门、团体、各界人士对本县弱势群体、社会公益事业定向捐赠。
  2、所有捐款必须汇入县慈善基金会账户。
 3、本会根据捐赠者意愿,按本会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捐款的管理和使用。
 4、捐赠者随时可对捐款使用情况咨询了解。
5、捐款使用完毕,本会及时向捐赠者报告使用情况。
6、定向捐赠款列入本会年度财务审计范畴。  
五、救助监督
1、本会在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对各工作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本会每年将救助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
3、本会将救助项目及实施情况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本会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救助情况,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5、本会年度救助款使用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并配合审计部门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本办法自201261日起开始实施,原《海安县慈善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