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慈善基金会冠名慈善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我县慈善事业,挖掘社会慈善资源,拓宽慈善服务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律法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冠名慈善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慈善基金的形式之一,慈善基金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一律冠以海安县慈善基金会××慈善基金。
第二条:凡国内外热心我县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会捐赠一定数额的善款,设立专项冠名慈善基金。
第三条: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程序:
1、冠名慈善基金设立者向本会提出申请;
2、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3、冠名慈善基金设立者与本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冠名慈善基金的名称、数额、期限、交付方式、实施方法及管理模式等。
4、冠名慈善基金设立者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基金注入本会账户,本会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票据。
第四条:冠名慈善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向本会捐赠资金。最低数额:机构、企业为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个人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2、留本捐息:基金本金由捐赠人持有,每年捐赠本金的增值部分,原则上留本捐息起点额不少于50万元,捐息年限不低于5年,每年统一按10%计息;捐赠人每年一次将息汇入本会账户,全部列入本会当年救助项目使用。
3、捐本用息:捐赠者直接将捐款注入本会基金,使用运营实际增值部分(增值部分起息时间为捐款注入本会帐户三个月后开始计息)。
4、捐赠者与本会共同协商确认的其它形式。
第五条:冠名慈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第六条:以直接捐赠形式设立的冠名慈善基金,可一次使用,亦可分年度使用。分年使用每年资助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0%。基金使用完毕后一年中不再注入,则本冠名慈善基金自行注销。
第七条:使用冠名慈善基金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海安县慈善基金会章程》,用于安老扶孤、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社会公益等慈善活动。可以由捐赠者自行确定救助对象或项目,纳入本会救助项目,由捐赠者组织实施;可以由捐赠者与本会协商救助项目,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捐赠者委托本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冠名慈善基金设立者申请使用冠名慈善基金,须填写海安县慈善基金会冠名基金使用审批表,明确使用金额、申报项目和使用说明,承诺按申报项目全额使用,由本会理事长签字批准。
第九条:本会按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慈善捐赠专用票据,冠名慈善基金设立者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可按县委、县政府慈善募捐奖励规定享受同等荣誉。
第十条:冠名慈善基金纳入本会年度审计内容进行审计,本会及时向冠名慈善基金设立者报告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