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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慈善基金会2012年度慈善基金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公告

【信息时间: 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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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海安县审计局对县慈善基金会2012年度慈善基金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海安县慈善基金会于201012月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公开募集创设了原始基金。2012年开展了全县慈善一日捐活动,与1161家企业签订了慈善一日捐协议。当年捐赠收入和基金增值收益用于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财务收支由县民政局代理记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12年起,县慈善基金会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单独建账核算。截止20121231,县慈善基金会资产总额4634.04万元,净资产4401.72万元,其中非限定性净资产3783.30万元,限定性净资产618.42万元。
(一)2012年度慈善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县慈善基金会当年收入总额758.93万元,其中:捐赠收入314.66万元(其中:“一日捐”捐款303.41万元、定向捐款10.8万元、日常捐款0.4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46.10万元(其中:省慈善总会拨入9.96万元,市慈善会拨入21万元,县财政拨入10万元,县福彩公益金拨入5.14万元),其他收入398.17万元(其中:基金增值收益397.57万元、银行利息收入0.6万元)。支出总额578.95万元,其中:救助费用578.78万元,业务活动成本0.16万元。当年结余179.98万元。
(二)慈善救助支出情况
2012年,县慈善基金会积极实施慈善救助,当年安排救助资金578.78万元,占当年收入758.93万元的76.26%,是上年年收入的132 %,达到和超过了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9条规定的“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的要求。
1.县基金会困难救助359.16万元,其中:支付助学款162.7万元, 救助特困大学生448人、高中生283;支付助困款36.25万元,救助特大灾难困难群众313人;支付助医款86.47万元,救助贫困家庭大病患儿25人、尿毒症病人122人;定向捐赠救助610.3万元;情暖海安发放1000户困难群众物资19.2万元;冠名基金专项救助25.1万元,其他各项救助19.14万元。
2.县基金会安排9个部门救助款153万元,其中:总工会用于特困职工救助72万元、扶贫开发协会用于革命老区特困救助20万元、公安局见义勇为基金10万元、计生委2万元、妇联救助贫困母亲10万元、机关工委6万元、教育系统困难职工8万元、聋哑学校5万元、福利院20万元。
3.县基金会拨付10个镇分会救助款66.62万元,其中:高新区(海安镇)23.24万元、滨海新区(角斜镇)6.24万元、李堡镇4.86万元、开发区(城东镇)15.09万元、大公镇0.96万元、曲塘镇5.34万元、雅周镇1.33万元、南莫镇1.95万元、白甸镇1.78万元,墩头镇5.83万元。
审计组随机抽查了被救助对象9人,其中特困大学生2人、困难群众7人,被救助对象均如数领取了救助款。
(三)慈善分会返还款收支延伸审计情况
2011年至2012年各镇慈善分会共收到县慈善基金会返还总额176.23万元,支出总额90.63万元,结余85.6万元。高新区(海安镇)、李堡镇、大公镇、白甸镇、墩头镇等单位能够按照基金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将救助资金救助到相关困难群众。但也有少数镇将救助资金滞留于账面,未及时安排救助。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2年,县慈善基金会能认真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先后修订了《海安县慈善救助管理办法》和《海安县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范,期间实施了助学、助医、助困等救助工作,社会反响较好。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滨海新区(角斜镇)、开发区(城东镇)、曲塘镇、雅周镇、南莫镇等区镇,慈善救助支出严重不足,不符合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9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的要求。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县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县慈善基金会进行整改。县慈善基金会根据县审计局2011年度审计建议,修订了慈善救助管理办法,完善了监督措施;基金、经费分开核算,单独建账核算基金的收支余。为了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基金增值通过委托银行放款。
五、审计建议
1.慈善基金会要加强对安排给部门的救助款和拨付给镇慈善分会救助款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规范与透明,以及救助资金与救助项目的一致性。
2.慈善基金会要加强对区镇慈善分会各项业务的指导,完善区镇慈善分会财务核算办法,各慈善分会要单独建账核算,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基金业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