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巨额医疗费问题,2010年7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省民政厅、财政厅、慈善总会等部门关于《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我县亦于2011年6月7日以政府办文件下达《海安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儿童大病慈善救助体系。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县户籍、18周岁以下、患本介绍第二条指定的重大疾病;
2、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孤儿系指父母双亡,祖父母、外祖父母无足够抚养能力的儿童;弃婴系指在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无法查找其生身父母的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限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1、2级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尿毒症;
4、恶性肿瘤。
三、救助标准
慈善救助资金对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总支出,扣除医保、新农合报销,医保、新农合大病补偿,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的自付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自付费用的100%。
2、低保家庭患儿救助自付费用的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救助自付费用的50%。
四、申请救助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到户口所在镇民政办领取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经镇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慈善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低保家庭附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复印件,低保边缘家庭附镇、村(居)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孤儿及事实上无人抚养孤儿附村(居)、镇民政办出具的关于其父母的情况证明;
5、患儿发生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用药清单及出院小结。
(二)县慈善会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省慈善总会审批。
(三)、核准救助的患儿至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我县为海安县人民医院,海安县中医院,海安县肿瘤医院。
(四)、异地转诊就治的,救助对象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后,凭医保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单向县慈善会申请救助。
(五)经省、市慈善总会审批后,县慈善会通知受助者凭身份证到本会财务部门领取救助款。
五、资金筹集
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县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县慈善会设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专项基金,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