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人有自己的一套慈善理念,《礼记·礼运》中说:“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人们不能仅奉养自己的父母,养育自己的孩子,而是要让天下的老年人都享受其晚年,青壮年能为社会效力,儿童能顺利地成长,年老的鳏夫、年迈的寡妇、孤儿、无子老者、残疾人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这样才算“大爱无疆”。
“养疾之政”,是古人做慈善的又一主要内容,给包括灾民在内的老、弱、病、残者诸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譬如,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不少地方发生旱灾,并发蝗灾,随之暴发疫情。《汉书·平帝纪》记载,当时朝廷采取的办法是,“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虽是防疫情扩散的一种隔离措施,事实上也是公益慈善行为。
到了南北朝时期,民间慈善活动更为活跃。当时最著名的慈善家之一、南朝齐竟陵王萧子良开仓赈灾,《南史·齐文惠皇太子传》记载,他还与文惠皇太子萧长懋一起,创办了“六疾馆”,专收贫病不能自立者,即所谓“立六疾馆以养穷民”,时间约在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
“六疾”语出《左传·昭公元年》,泛指多种疾病。借此开办“六疾馆”,被现代慈善界认为是我国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北魏也有善举。《北史·魏本纪第四》记载,永平三年十月,皇帝元恪(宣武帝)“诏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住”。
与官方投资相比,募集和民间捐献,则一直是古代慈善机构和福利组织最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它不止可避免官方投入易受执政者好恶的限制,而且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特别是遇到大灾大疫、官府财力不足时,民间经济来源便显得特别重要。
古代官方慈善工作做得最好的应该是宋代。宋代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相应的慈善组织,收养乞丐、残疾者和孤寡老人有“福田院”、“居养院”;病有“安济院”、“惠民药局”;死有“漏泽园”;收养儿童有“举子仓”、“慈幼局”……这些都是官办性质的慈善组织和福利机构。
由于官府鼓励民间参与慈善活动,所以出现了不少由私人主持的有一定规模的慈善机构。譬如,蓍名理学家朱熹曾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创设“社仓”,备荒救灾,地方政府拨给一定的平价粮,由乡间人士负责经营管理。“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范仲淹,则在苏州创设“范氏义庄”,开我国宗族义庄之先河。“范氏义庄”置良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刘宰、黄震、真德秀等著名的慈善家都是宋代人。
到了明清时期,民间慈善组织进一步壮大,几乎涉及所有领域。当然,这与经济来源较为充足不无关系。
捐助是明清时期慈善组织经济的主要来源,与唐宋时期由官方主导的慈善活动区别明显。而且,这一时期慈善经费来源的渠道丰富,特别是到了清代,捐助慈善活动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参与群体广泛,当官的捐养廉银,士绅捐房产,地方捐田地。
明清时期,社会上以“会馆”形式出现的各种新型救济组织,则直接推动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大发展。
会馆,是一种地缘性、行业性十分明显的乡邦组织,其开馆目的是“答神庥、笃乡谊、萃善举”。说白了,会馆就是同乡或同业者的互助平台,其作用突出表现在捐资助学、助丧、施医、济贫诸方面。譬如,清代福建商人在扬州开设的“闽南会馆”;安徽徽州府商人(徽商)在如皋开设的“新安会馆”;镇江商人在海安、曲塘开设的“京江会馆”……这些会馆常附设“殡舍”、“义冢”、“义庄”,为死者、病者提供免费服务。镇江商人在如皋开设的“京江会馆”还附设“京江小学”,为镇江籍来如商人、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入学就读服务。
明清慈善活动的经济来源,除了个人自愿捐资方式,还有“分摊集资”和“抽取提成”两种较为常用的办法。
分摊集资好理解,就是入会者平均摊捐款项。而抽取提成,则是根据各入会者生意和收入的大小、多少而定,如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苏州“石业公所建立建立学堂兼办举”,其常年用款便是采取抽提的办法,由17家石业作坊议定,“每做一千文生意,提出二十文;每工一日,捐钱四文”。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有不少时候的捐款都带有强制性质,对不能及时捐付款项者有强制“罚款”的规定。如清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21年)北京药行(药业公所)议定:每年正月初一要准时到会馆交银钱,“毋得迟延。如午刻不到,罚银二两。”(程太和)